蘇州停車場劃線的標準及規范要求:
1、交通標志和標線應使用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來車方向左側。
2、當路緣石為凸面時,須在路面上用文字標明其高度;當路緣石為凹面時,須在路面上用符號標明其高度。
3、不能在人行道、綠化帶、非機動車道及其他禁停路段設置停車泊位標志牌和停車誘導箭頭信號燈等設施。
4、不能在人行橫道上設置障礙物式停車位(含地鎖)等設施。
5、禁止使用樹木作為擋車桿、隔離樁等障礙物占據車位進行非法圈占車位行為以及使用其他方式阻礙車輛通行行為。
6、不得單位或個人擅自施劃停車泊位線和地面標識標線,不得將公共資源用于個人非法收入活動。
7、不能隨意更改交通組織設計中的道路斷面形式和尺寸;不得任意調整車道寬度;不能隨意改變路口的形狀與尺寸;不得對原有交通標志進行調整或拆除已設置的交通設施。
8、新建改建的道路應按照現行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和警示提示標識。
9、城市主要出入口附近的人行道、人行過街橋下空間原則上不應使用停車位。
10、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原因外,所有單位或個人均不能私下占據公共用地或者私有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
11、人行道上的自行車存車處必須設在不耽誤行人通行的地點。
12、在未設專用通道的地下建筑內工作的人員一律要配帶明顯的工作證。
13、凡在城市主次干道和其他道路上設置的平面交叉路口斑馬線上不能有立柱式指示牌。
14、城市干道兩側的護欄上不允許安裝多種廣告牌。
15、對于干擾行車視距的建筑物頂部裝飾性燈具應當拆掉。
16、對于干擾行車視距的建筑物的陽臺外挑部分應當予以封閉。
17、對于干擾安全駕駛的路口導向系統應當予以改造。
18、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由交警大隊依法處罰。
19、"三改一拆"中涉及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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